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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臭水体治理须截污清淤与监管并行
来源:转自水世界 | 作者:id1609201 | 发布时间: 2017-05-17 | 557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日前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环保部经研究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205个黑臭水体实行重点挂牌督办,要求各地高度重视,每月5日前将重点挂牌督办的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报送至“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”。

近年来,黑臭水体治理逐渐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,并已经开展了相关实践。据环保部3月20日公布的信息显示,全国224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共排查确认黑臭水体2082个,其中34.9%已完成整治,28.4%正在整治,22.8%正在开展项目前期,其他正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。

“水十条”将公众身边黑臭水体作为国家战略的重点,是自上而下回归水治理本质的重要举措。“水十条”要求,2017年年底前,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。2020年底前,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%以内;到2030年,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。

一段时间以来,黑臭水体的排查、监测、监督等都是黑臭水体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,亟待加强。此前,环保部介绍,目前解决黑臭水体问题的手段除了加强监测外,还有利用中央环保督察来进行督导,以及利用卫星和公众参与进行黑臭水体的筛查和监督。此外,据了解,今年环保部还将逐月对各城市水环境形势进行分析,对于月度水环境恶化的城市会发出预警函通报情况。如一个季度还没有改,水环境质量仍继续恶化,甚至比较严重,环保部就要采取包括通报、约谈、限批等综合性措施,并向媒体通报。

加强黑臭水体监督工作在此次两部委的通知中也有充分体现。通知明确要求,所列举的205个黑臭水体所在地的主管部门,要高度重视三方面工作。

一是主动公开黑臭水体信息,将列入挂牌督办的黑臭水体位置、河长、预期效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二是定期报告整治情况,在每月5日前,将重点挂牌督办的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报送至“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”。

三是强化监督检查,加大对列入重点挂牌督办的黑臭水体现场检查力度,通过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、受理公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。

此外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环境保护部将定期对挂牌督办的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通报,并通过卫星遥感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。

今年两会期间,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,黑臭水体治理得到代表、委员们广泛关注和讨论。民建中央提交的一份《关于加大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力度的提案》建议,第一,要强化环境执法,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和案件,强化巡查督查,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。第二,要强化政府考核力度,将城市坑塘治理规划目标、任务、项目等纳入本地区“十三五”规划,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及整治过程中失职的部门及责任人,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第三,要鼓励社会广泛参与,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此外,还要综合联动,建立条块之间综合联动机制。

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曾表示,黑臭水体问题本质是污水直排环境,更进一步是环境基础设施不配套的问题,所以整治起来有难度。尤其是在一些老城区里面,过去历史欠账比较多,建设管网的时候可能涉及到拆迁。这不单纯是资金问题,有的情况比较复杂。

在记者看来,黑臭水体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导致,除了排查、监督不到位之外,截污不彻底等现象是目前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难点。

业内人士表示,治理黑臭必须先截污,但黑臭的地方往往存在截污困难。黑臭不是一天形成的,黑臭水体中都积存了大量淤泥。治理黑臭,截了污水,必须得清淤,否则还是黑臭。然而,一些地方为了在短时间内看到成效,层层制定了黑臭限期治理时间表,不现实的治理时间,导致基层有病乱投医。

记者认为,目前黑臭水体治理应主要围绕“外源减排、内源清淤、水质净化、清水补给、生态恢复”这几个方面进行。外源减排和内源清淤是前提,水质净化是阶段性手段,水动力改善技术和生态恢复是长效保障措施。